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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衛銘 上 訴 人 承霖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嬿臣 被上訴人  立紘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詠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107 年度重訴字第33號請求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社團法人 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承霖網路有限公司之第二審訴訟標 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參拾伍萬零捌佰壹拾肆元、伍拾 柒萬玖仟壹佰肆拾捌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零肆佰 玖拾陸元、玖仟肆佰貳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