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
法定
代理人 陳衛銘
上 訴 人 承霖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嬿臣
被上訴人 立紘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詠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107 年度重訴字第33號請求
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社團法人
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承霖網路有限公司之第二審
訴訟標
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參拾伍萬零捌佰壹拾肆元、伍拾
柒萬玖仟壹佰肆拾捌元,應分別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拾肆萬零肆佰
玖拾陸元、玖仟肆佰貳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