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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陞陽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奕璇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翱律師 複代理人  江信志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五行通信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誠 被   告 林志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2日下午4時,在本 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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