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陞陽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奕璇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翱
律師
複代理人 江信志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五行通信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誠
被 告 林志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30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