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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原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廖健君律師 被   告 歐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光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游仕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日所為由受命法官黃鈺純行準備程序之裁 定撤銷之。 理 由 一、按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充任地方法 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二年,法官法第 9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常股法官黃鈺純於民國107年4月2日承辦本件民 事案件時,係候補法官,依據上述規定應行合議審判,是以 本院合議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指 定其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並得調查證據、試行和解。 惟查,本案因事務分配移由昕股法官林瑋桓繼續辦理,應認 無合議審判必要,並經以行政簽文陳請本院院長批核同意。 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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