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原   告 華豐鋼鐵鍛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選榮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郭曉丰律師 被   告 李曾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