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原 告 華豐鋼鐵鍛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選榮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郭曉丰律師
被 告 李曾健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
本件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