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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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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5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原   告 海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宇恩 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律師       林達傑律師 被   告 杬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曉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準備程序期 日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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