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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帝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邦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陽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 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上 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25 萬 ,及自107 年5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其上訴利益為1,825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8,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