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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81號 原   告 E-NDE CO.,LTD 法定代理人 IL HYEONG, KONG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空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李莒聲 被   告 正因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 年度 審重訴字第115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先位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 法第25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且該訴訟成立要件之欠缺無從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原告原起訴主張被告金兆航太有限公司(下稱金兆 公司)於民國106 年5 月1 日與原告簽訂Financing Agreem ent (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當金兆公司向供應商Kellstro m Defense Aerospace, Inc. (下稱KELLSTROM 公司)下單 且請款單開立後,由原告向KELLSTROM 公司給付貨款,而金 兆公司應於原告請款後40日內清償美金248,019.2 元,且若 金兆公司自原告請款後50日內仍未清償,應給付自第40日起 按日以0.001%計算之利息。嗣金兆公司於106 年5 月8 日向 KELLSTROM公司下單「F-16型F-1單座油囊」8 個(下稱系爭 油囊,KELLSTROM 公司於同日向原告請款美金225,472 元, 原告依約於106 年5 月11日如數匯款予KELLSTROM 公司,並 於同日開立請款單通知金兆公司,詎金兆公司自原告通知請 款美金248,019.2 元後,迄今仍未清償,而起訴請求金兆公 司給付原告美金248,019.2 元,及自106 年6 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以0.001%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送達金兆公司 後,原告於107 年7 月30日具狀主張依系爭契約第2.1 條第 3 項與第2.2 條約定,在金兆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項完畢前, 原告為系爭油囊所有權人,惟金兆公司違約將系爭油囊交付 正因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正因公司),且目前系爭 油囊由空軍保修指揮部(下稱保指部)、正因公司現實占有 中,渠等為無權占有,原告自得請求保指部及正因公司返還 系爭油囊,且倘渠等無從返還油囊,則應按系爭油囊價格賠 償原告所受損害,乃追加保指部及正因公司為先位被告,而 於先位之訴請求保指部及正因公司應返還原告系爭油囊;如 不能返還,保指部及正因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30 萬元 及遲延利息等情(見本院卷第84至89頁)。經核原告追加原 非當事人之人為先位被告,屬訴之追加,而被告對於原告所 為追加表示不同意(見本院卷第125 頁),又原告追加先位 被告,為主觀預備合併之訴,二者基礎事實顯非同一,亦難 認有何共通性或關連性,致原訴原來已經進行過之訴訟資料 與證據資料,於判斷本件追加之訴有無理由時,有繼續使用 之可能性及價值,況本件尚需另就原告主張之追加事實為證 據調查及令保指部及正因公司進行攻擊防禦。至於原告主張 因金兆公司於起訴後將系爭油囊透過正因公司輾轉出售、交 付予保指部,本件因有情事變更而追加先位聲明(見本院卷 第86頁),惟按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第3 款(現為第255 條 第4 款)所謂「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係指因客觀情事有所變更,無法達原來訴訟之目的,而有變 更最初聲明之必要而言。是以解釋上除須有「情事變更」之 客觀事實外,尚須「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為其要件, 始足當之。倘情事雖有變更,而聲明始終如一,自無該條款 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18 號裁定意旨參照 ),茲既原告並非以先位聲明取代備位聲明,則縱有情事變 更之情,仍與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4 款規定要件不合。此 外,原告亦未再能證明其所為訴訟追加,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1 項但書各款之事由。是原告所為訴之追加,核與 提起追加之訴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又原告追加先位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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