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81號
原 告 e-NDE Co.,Ltd
法定
代理人 Il Hyeong, Kong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
律師
被 告 金兆航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宗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家彥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原告「E-NDE CO
.,LTD 」之記載,應更正為「e-NDE Co.,Ltd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IL HYEONG, K
ONG 」之記載,應更正為「Il Hyeong, Kong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