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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兆航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e-NDE Co.,Ltd 法定代理人 Il Hyeong, Ko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肆萬伍仟貳佰 肆拾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48,019.2 元,以起訴時民國 106 年7 月27日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1 比30.422換算,為新臺幣 7,545,24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壹萬參仟陸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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