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兆航太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偉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e-NDE Co.,Ltd
法定代理人 Il Hyeong, Kong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上訴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肆萬伍仟貳佰
肆拾元(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48,019.2 元,以起訴時民國
106 年7 月27日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1 比30.422換算,為新臺幣
7,545,24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
拾壹萬參仟陸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