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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金兆航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被 上訴人 e-NDE Co.,Ltd 法定代理人 Il Hyeong, Kong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 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12月12日裁定 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17日送 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 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