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81號
上 訴 人 金兆航太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偉群
被
上訴人 e-NDE Co.,Ltd
法定代理人 Il Hyeong, Kong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
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12月12日裁定
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17日送
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繳,有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
卷可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