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法定
代理人 王添盛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重訴字
第593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37,805,67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517,0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