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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添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重訴字 第59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37,805,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17,0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