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6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627號 原   告 佳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良嘉 被   告 美生數位科技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惟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捌拾肆萬玖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99年2月12日簽訂總經銷契 約(下稱系爭經銷契約),約定被告將其代理比利時公司 Remedent n.v. dba Glamsmile之產品授權原告經銷,原告 支付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並約定原告向被 告訂購前100個牙冠罩貨品得自保證金中扣除。今系爭契約 已終止,經結算後,原告購買牙冠罩之貨款282,051元,被 告向原告購買經銷產品之未付款項456,960元,保證金扣除 牙冠罩貨款,再加計被告未付之貨款,被告尚應支付5,174, 909元。又兩造訂有資產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賃契約) ,租期自99年5月1日起至102年10月31日止,嗣因被告資金 周轉困難而積欠原告3,675,000元之票款,兩造多次協商未 果。為此,爰依系爭經銷契約及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被告給付全部款項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 849,909元,及自10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 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系 爭經銷契約終止後,被告尚欠扣除牙冠罩貨款之保證金餘額 、產品貨款。又兩造訂定系爭租賃契約,原告將現置於醫療 院所內之醫療設備一批出租予被告,然被告開立票面金額均 為525,000元之支票七紙均未清償,被告共積欠原告8,849, 909元乙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中華郵政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系爭經銷契約、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系爭租賃契約、支票影本等件為憑(見本院106年度司促 字第19081號卷第2頁、第4頁、第12頁至第24頁)。又被告 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 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 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 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積欠上開款項, 經原告以中和郵局第929號存證信函催告清償,該存證信函 於104年11月26日送達被告,被告迄未給付,即自斯時起應 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自即民國10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 ㈢從而,原告依系爭經銷契約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