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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世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蘋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51,200元(計算 式:請求返還土地面積345.32平方公尺×起訴時即106年1月土地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萬元=55,25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47,4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 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