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重訴字第6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岳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張雅菀、陳慕凡、張穎護、張豐翔、張啟邦、張迦雯、張鴻耀、張祐婷、張祐華、張祐豪、張淑芬、陳慕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億4,463萬6,7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6萬4,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