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69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
林子揚
被 告 大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麗君
被 告 廖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及美金壹佰叁拾肆萬壹
仟陸佰零玖元壹角捌分,
暨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肆拾萬柒仟柒佰叁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伍佰零壹萬伍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
建設公債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七期登錄債券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
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保證書第8條、授信約定書第29條約定
可憑(見本院卷第1
4頁、第18頁、第22頁、第26頁),故本院自有
管轄權,
合
先敘明。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略以:
㈠被告大日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日光能公司)於民
國106年9月6日邀同被告王麗君、廖晉為連帶
保證人,與原
告簽訂授信約定書及保證書,約定被告王麗君、廖晉就被告
大日光能公司於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8,000萬
元為限額,暨其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及其他
從屬於主
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並
約定如遲延給付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收利息外,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約
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而被告大日光能公司分別簽發動撥申請書兼
債權憑證向元告
借款,其借款金額、借款
期間、借款利率、償還方式、遲延
利率各如附表一所示。
詎上開借款於107年3月16日陸續到期
,被告大日光能公司未依約繳納,尚積欠480萬元、美金134
萬1,609.1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
催討,未獲置理,依約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被告大日光能公
司應清償全部款項。而被告王麗君、廖晉既為上開借款債務
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
契約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
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
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
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
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者,
準用第1項之
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
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之
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
申請書兼
債權憑證、催告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台外幣授信科目餘額表、外幣歷史利率查詢、郵政儲金利率
表(利息)、外幣即期匯率查詢、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等
件為憑(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65頁),
核屬相符。又被告
非
經公示送達已收受
開庭通知及
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
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
之主張,自
堪信為真實。
㈡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
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
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
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
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
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
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
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末按連帶債務之
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
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
被告大日光能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
,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迄未清償
,而被告王麗君、廖晉為被告大日光能公司之連帶保證人,
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王麗君、廖晉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
│附表一: │
├──┬──────┬──────┬──────┬───────┬─────────┤
│編號│ 借款金額 │ 借款期間 │ 借款利率 │ 償還方式 │遲延利率 │
│ │ │ │ │ │ │
├──┼──────┼──────┼──────┼───────┼─────────┤
│1 │美金 │自106年11月 │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自到期日起按原告牌│
│ │200,812元 │16日起至107 │按借款日六個│月於每月16日付│告基準利率(季調)│
│ │ │年3月16日止 │月之TAIFX3加│息一次,本金於│加碼年息3.5%與原 │
│ │ │ │碼年息0.7% │借款期間屆滿時│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
│ │ │ │計算 │全數清償 │比較孰高者計算 │
├──┼──────┼──────┼──────┼───────┼─────────┤
│2 │美金 │自106年11月 │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自到期日起按原告牌│
│ │131,197元 │20日起至107 │按借款日六個│月於每月20日付│告基準利率(季調)│
│ │ │年3月20日止 │月之TAIFX3加│息一次,本金於│加碼年息3.5%與原 │
│ │ │ │碼年息0.7% │借款期間屆滿時│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
│ │ │ │計算 │全數清償 │比較孰高者計算 │
├──┼──────┼──────┼──────┼───────┼─────────┤
│3 │美金 │自106年11月 │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自到期日起按原告牌│
│ │254,362元 │23日起至107 │按借款日六個│月於每月23日付│告基準利率(季調)│
│ │ │年3月23日止 │月之TAIFX3加│息一次,本金於│加碼年息3.5%與原 │
│ │ │ │碼年息0.7% │借款期間屆滿時│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
│ │ │ │計算 │全數清償 │比較孰高者計算 │
├──┼──────┼──────┼──────┼───────┼─────────┤
│4 │美金93,712元│自106年11月 │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自到期日起按原告牌│
│ │ │29日起至107 │按借款日六個│月於每月29日付│告基準利率(季調)│
│ │ │年3月29日止 │月之TAIFX3加│息一次,本金於│加碼年息3.5%與原 │
│ │ │ │碼年息0.7% │借款期間屆滿時│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
│ │ │ │計算 │全數清償 │比較孰高者計算 │
├──┼──────┼──────┼──────┼───────┼─────────┤
│5 │美金 │自107年1月31│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自到期日起按原告牌│
│ │112,000元 │日起至107年5│按借款日六個│月於每月31日付│告基準利率(季調)│
│ │ │月31日止 │月之LIBOR加 │息一次,本金於│加碼年息3.5%與原 │
│ │ │ │碼年息1.1% │借款期間屆滿時│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
│ │ │ │計算 │全數清償 │比較孰高者計算 │
├──┼──────┼──────┼──────┼───────┼─────────┤
│6 │美金 │自107年2月2 │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自到期日起按原告牌│
│ │100,000元 │日起至107年6│按借款日六個│月於每月2日付 │告基準利率(季調)│
│ │ │月2日止 │月之LIBOR加 │息一次,本金於│加碼年息3.5%與原 │
│ │ │ │碼年息1.1% │借款期間屆滿時│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
│ │ │ │計算 │全數清償 │比較孰高者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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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美金 │自107年2月13│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自到期日起按原告牌│
│ │110,000元 │日起至107年6│按借款日六個│月於每月13日付│告基準利率(季調)│
│ │ │月13日止 │月之LIBOR加 │息一次,本金於│加碼年息3.5%與原 │
│ │ │ │碼年息1.1% │借款期間屆滿時│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
│ │ │ │計算 │全數清償 │比較孰高者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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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美金 │自107年2月23│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自到期日起按原告牌│
│ │118,000元 │日起至107年6│按借款日六個│月於每月23日付│告基準利率(季調)│
│ │ │月23日止 │月之LIBOR加 │息一次,本金於│加碼年息3.5%與原 │
│ │ │ │碼年息1.1% │借款期間屆滿時│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
│ │ │ │計算 │全數清償 │比較孰高者計算 │
├──┼──────┼──────┼──────┼───────┼─────────┤
│9 │美金 │自107年2月23│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自到期日起按原告牌│
│ │172,000元 │日起至107年6│按借款日六個│月於每月23日付│告基準利率(季調)│
│ │ │月23日止 │月之LIBOR加 │息一次,本金於│加碼年息3.5%與原 │
│ │ │ │碼年息1.1% │借款期間屆滿時│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
│ │ │ │計算 │全數清償 │比較孰高者計算 │
├──┼──────┼──────┼──────┼───────┼─────────┤
│ │美金 │自107年3月1 │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自到期日起按原告牌│
│ │120,000元 │日起至107年6│按借款日六個│月於每月1日付 │告基準利率(季調)│
│ │ │月29日止 │月之LIBOR加 │息一次,本金於│加碼年息3.5%與原 │
│ │ │ │碼年息1.1% │借款期間屆滿時│告外匯授信牌告利率│
│ │ │ │計算 │全數清償 │比較孰高者計算 │
├──┼──────┼──────┼──────┼───────┼─────────┤
│ │新臺幣 │自107年1月5 │自借款日起,│自借款日起,按│自到期日起按借款利│
│ │4,800,000元 │日起至107年5│按中華郵政一│月於每月5日付 │率計算 │
│ │ │月5日止 │年期定期儲金│息一次,本金於│ │
│ │ │ │機動利率加碼│借款期間屆滿時│ │
│ │ │ │年息1.34%計│全數清償 │ │
│ │ │ │算 │ │ │
└──┴──────┴──────┴──────┴───────┴─────────┘
┌─────────────────────────────────────────┐
│附表二: │
├──┬──────┬───────┬─────┬───────┬─────────┤
│編號│ 借款本金 │ 計息本金 │ 利率 │ 利息計算 │ 違約金起算日 │
│ │ │ │ │ │ 及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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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金200,812 │美金130,338.18│7.1% │自107年5月28日│自107年5月28日起至│
│ │元 │元 │ │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
│ │ │ │ │ │率20%計算。 │
├──┼──────┼───────┼─────┼───────┼─────────┤
│2 │美金131,197 │美金131,197元 │7.1% │自107年3月27日│自107年3月27日起至│
│ │元 │ │ │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
│ │ │ │ │ │率20%計算。 │
├──┼──────┼───────┼─────┼───────┼─────────┤
│3 │美金254,362 │美金254,362元 │7.1% │自107年3月27日│自107年3月27日起至│
│ │元 │ │ │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
│ │ │ │ │ │率20%計算。 │
├──┼──────┼───────┼─────┼───────┼─────────┤
│4 │美金93,712元│美金93,712元 │2.93277% │自107年2月28日│自107年3月16日起至│
│ │ │ │ │起至107年3月16│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 │ │ │日止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利率10%,逾期超過│
│ │ │ │7.1% │自107年3月17日│六個月者,按左開利│
│ │ │ │ │起至清償日止 │率20%計算。 │
├──┼──────┼───────┼─────┼───────┼─────────┤
│5 │美金 │美金112,000元 │7.1% │自107年5月31日│自107年5月31日起至│
│ │112,000元 │ │ │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
│ │ │ │ │ │率20%計算。 │
├──┼──────┼───────┼─────┼───────┼─────────┤
│6 │美金 │美金100,000元 │7.1% │自107年6月2日 │自107年6月2日起至 │
│ │100,000元 │ │ │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
│ │ │ │ │ │率20%計算。 │
├──┼──────┼───────┼─────┼───────┼─────────┤
│7 │美金 │美金110,000元 │7.1% │自107年5月13日│自107年5月13日起至│
│ │110,000元 │ │ │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
│ │ │ │ │ │率20%計算。 │
├──┼──────┼───────┼─────┼───────┼─────────┤
│8 │美金 │美金118,000元 │7.1% │自107年5月23日│自107年5月23日起至│
│ │118,000元 │ │ │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
│ │ │ │ │ │率20%計算。 │
├──┼──────┼───────┼─────┼───────┼─────────┤
│9 │美金 │美金172,000元 │7.1% │自107年5月23日│自107年5月23日起至│
│ │172,000元 │ │ │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
│ │ │ │ │ │率20%計算。 │
├──┼──────┼───────┼─────┼───────┼─────────┤
│ │美金 │美金120,000元 │7.1% │自107年6月1日 │自107年6月10日起至│
│ │120,000元 │ │ │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
│ │ │ │ │ │率20%計算。 │
├──┼──────┼───────┼─────┴───────┴─────────┤
│小計│美金 │美金 │ │
│ │1,412,083元 │1,341,609.18元│ │
│ │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2.4% │自107年5月5日 │自107年5月5日起至 │
│ │4,800,000元 │960,000元 │ │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 ├───────┤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新臺幣 │ │ │利率10%,逾期超過│
│ │ │3,840,000元 │ │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
│ │ │ │ │ │率20%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