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重訴字第752號
原 告 傲士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英梅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周永銘為原告傲士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上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至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本文、第175條第1項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郁芳,
嗣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21日
宣示判決後之同年5月14日變更為周永銘,並經周永銘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臺北市政府函、原告變更登記表
可憑,
揆諸前揭說明,即應由本院裁定准許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