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原 告 茂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輝斌律師
郭慈慧律師
孫誠偉律師
被 告 陳建智
兼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2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建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建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建智負擔百分之四十五,餘由被告陳建宏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元為被告陳建智供
擔
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陳建智如以新臺幣肆佰萬元為原告
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元為被告陳建宏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建宏如以新臺幣伍佰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
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2 年10月16日與被告分別簽訂房屋及土
地合作興建契約書及補充協議書(下合稱
系爭契約),約定由
被告陳建智、陳建宏分別提供其等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不
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由伊興建新大樓,伊並分別給付
被告陳建智、陳建宏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500 萬元保證
金,依系爭契約第3 條第1 項約定,被告簽約後不得將系爭不
動產出售他人,又系爭契約第17條第3 項另約定如3 年內伊無
法取得建築執照則契約自動失效。
詎被告竟將系爭不動產出售
與訴外人林芳如、林樹中,並分於105 年10月4 日、106 年10
月23日完成
所有權移轉登記,致系爭契約無法履行,爰以
本件
起訴狀繕本送達向被告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被告應返
還所受領之保證金及利息,另伊
迄今仍未取得建築執照,系爭
契約因解除條件成就已失其效力,被告受領保證金無
法律上原
因,爰先順位依
民法第226 條第1 項、第256 條、第259 條第
1 款、第2 款規定,次順位依民法第179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聲明:㈠如主文第1 至2 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被告於
準備程序以:不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亦不爭執原告請
求給付之金額,
惟抗辯目前僅能分期清償。
經查,原告就其
上開主張,已提出系爭契約、土地及建物異動
索引、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支票及
存證信函等件為證,且被
告對原告
前揭主張亦已當庭
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再
按契約解除時,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
息償還之;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59 條第2 款、第203 條分別定
有明文。據此,原告於系爭契約解除後,主張被告有返還上開
保證金之
回復原狀義務,並應給付自受領日即102 年10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即屬有據。從而,原告
先順位依民法第226 條第1 項、第256 條、第259 條第1 款、
第2 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至2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既已依原告先順位請求准許,
即毋庸審酌其次順位請求,
附此敘明。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
,並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
核與判決
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
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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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
├────────────────┬──┬────────┬────┤
│土地坐落 │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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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102 │1/2 │
└────────────────┴──┴────────┴────┘
┌────────────────────────────────┐
│建物標示 │
├──┬─────────┬──────────────┬────┤
│建號│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
│76 │臺北市○○區○○段│臺北市○○區○○○路○ 段○○號│全部 │
│ │三小段1028地號 │ │ │
├──┼─────────┼──────────────┼────┤
│77 │臺北市○○區○○段│臺北市○○區○○○路○ 段○○號│1/2 │
│ │三小段1028地號 │3 樓、4 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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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土地標示 │
├────────────────┬──┬────────┬────┤
│土地坐落 │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102 │1/2 │
└────────────────┴──┴────────┴────┘
┌────────────────────────────────┐
│建物標示 │
├──┬─────────┬──────────────┬────┤
│建號│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
│5267│臺北市○○區○○段│臺北市○○區○○○路○ 段○○號│全部 │
│ │三小段1028地號 │2 樓 │ │
├──┼─────────┼──────────────┼────┤
│77 │臺北市○○區○○段│臺北市○○區○○○路○ 段○○號│1/2 │
│ │三小段1028地號 │3 樓、4 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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