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即負責人劉培森
訴訟
代理人 陳一銘
關弘侑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即負責人劉培森與被上訴
人即原告光助大房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等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7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1,62
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7,0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