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3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黃亭韶律師
被 告 蔡瑞珍
黃美智
追加被告 達文西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治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朱敬文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追加被告 林榮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53,176 元,
惟查
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臺北市○
○區○○段0 ○段000 地號如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
土地複丈成
果圖示A 、B 、C 之土地,面積各為115.81平方公尺、55.43 平
方公尺、35.34 平方公尺,則依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
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32,067,627 元【計算式:(115.81+55.43 +35
.34 )×639,305 =132,067,627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38,939 元,原告僅繳納353,176 元,尚欠785,76
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