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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3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黃亭韶律師 被   告 蔡瑞珍       黃美智 追加被告  達文西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治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朱敬文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追加被告  林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53,176 元,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臺北市○ ○區○○段0 ○段000 地號如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 果圖示A 、B 、C 之土地,面積各為115.81平方公尺、55.43 平 方公尺、35.34 平方公尺,則依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32,067,627 元【計算式:(115.81+55.43 +35 .34 )×639,305 =132,067,627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38,939 元,原告僅繳納353,176 元,尚欠785,76 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