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37號
上 訴 人 蔡瑞珍
黃美智
達文西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蔡治洋
被
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上列
當事人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837 號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
067,627 元(即依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206.58平方公尺,經乘以
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39,305 元,計算式:206.
58×639,305 元=132,067,62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08,
408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