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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37號 上 訴 人 蔡瑞珍       黃美智       達文西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治洋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上列當事人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837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 067,627 元(即依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206.58平方公尺,經乘以 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39,305 元,計算式:206. 58×639,305 元=132,067,6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8, 408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