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69號
原 告 世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秋珍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
張家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監造服
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 萬1,48
9 元。
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
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
7 年11月2 日具狀將其聲明變更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86
萬7,480 元,及其中606 萬4,725 元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
其餘80萬2,755 元自準備㈡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可轉
讓定期存單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見本院卷第289 頁)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686 萬7,48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 萬9,013 元,依
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6 萬
1,489 元,應再補繳7,524 元【計算式:69,013-61,489=7,52
4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此部分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