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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8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監造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69號 原   告 世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珍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張家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監造服 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 萬1,48 9 元。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 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 7 年11月2 日具狀將其聲明變更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86 萬7,480 元,及其中606 萬4,725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其餘80萬2,755 元自準備㈡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可轉 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289 頁)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686 萬7,48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 萬9,013 元,依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6 萬 1,489 元,應再補繳7,524 元【計算式:69,013-61,489=7,52 4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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