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8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監造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69號 原   告 世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財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張家瑋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翁翊華律師       應宜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附件所 示事項及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108 年5 月24日以前提出書狀,說明附件所示事項 ,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