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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8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88號 原   告 泰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靖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宣賢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7年6月2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7年6月27日年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並有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稽,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 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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