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17號
上 訴 人 展宜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景翔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蓉樺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銷售
報酬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柒萬參仟肆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壹拾參萬柒仟捌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