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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9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銷售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17號 上 訴 人 展宜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蓉樺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銷售報酬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壹拾柒萬參仟肆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壹拾參萬柒仟捌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