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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9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述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國源間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 萬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 108年2月1日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載之 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萬元, 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