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33號
上 訴 人 彭述光
被
上訴人 源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國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對原判決聲明不服,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裁定
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6日送達
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
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
可參,其上訴自
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