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9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33號 上 訴 人 彭述光 被 上訴人 源星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對原判決聲明不服,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裁定 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6日送達 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