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3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劉家梅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教育部、臺灣觀光學院、葉子出版股份有限
公司及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
按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聲明不服,應依抗告程序為之,故
當
事人對於裁定,如於抗告
期間內以書狀向法院表示不服之意
旨,縱該書狀內未用抗告名稱,仍應以提起抗告論(最高法
院31年抗字第415 號民事判例意旨
參照)。是
本件抗告人於
民國107 年9月19日具狀表示對於本院107 年8月22日
駁回起
訴之裁定聲明不服,
揆諸前揭規定,應以提起抗告論。
二、再按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
準用第
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