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9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為一定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3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教育部、臺灣觀光學院、葉子出版股份有限 公司及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按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聲明不服,應依抗告程序為之,故當   事人對於裁定,如於抗告期間內以書狀向法院表示不服之意   旨,縱該書狀內未用抗告名稱,仍應以提起抗告論(最高法   院31年抗字第415 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是本件抗告人於   民國107 年9月19日具狀表示對於本院107 年8月22日駁回起   訴之裁定聲明不服,揆諸前揭規定,應以提起抗告論。 二、再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準用第   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