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3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劉家梅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教育部、臺灣觀光學院、葉子出版股份有限
公司及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抗
告人未依法繳納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
駁回。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
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95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逾期未補繳裁判費,經認起訴不合法以裁定駁
回之。
嗣原告對
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以提起抗告論,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10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抗告裁
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16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
送達證書附卷
足憑。
惟抗告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
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
可稽,是其抗告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