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春山
被
上訴人 貝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榮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
律師
柯雪莉律師
被 上訴人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被 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洋百
徐紹彬
上列
當事人間因107 年重訴更一字第10號代位請求返還建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488 萬
2,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421 萬2,679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