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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返還建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被 上訴人 貝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榮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柯雪莉律師 被 上訴人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被 上訴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洋百       徐紹彬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重訴更一字第10號代位請求返還建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488 萬 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21 萬2,679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