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金字第116號
原 告 日商ALTPLUS INC
彭于庭律師
被 告 齊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李欣昱律師
陳群志律師
韓世祺律師
複代理人 洪于庭律師
被 告 許金龍
複代理人 王平成律師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
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