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金字第14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 告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重整人 梁哲睿
黃振哲
黃志堅會計師
被 告 張志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黃博駿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俐棋律師
被 告 呂正東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陳群志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瑋律師
被 告 陳孟鏘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複 代理人 簡欣柔律師
被 告 梁育正
傅勝利
李彥杰
林志忠
鄧穎懋
黃彭惠珠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被 告 莊三泉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泳姗律師
被 告 呂建安
黃信忠
潘兆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陳寬聰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律師
被 告 高立身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被 告 智喬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福隆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被 告 榮志投資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朝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張克豪律師
林宗憲律師
被 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光
被 告 楊柳鋒
江忠儀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
洪東雄律師
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柯志賢
被 告 郭文吉
劉建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陳錦隆律師
被 告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傅文芳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黃立坪律師
被 告 林素雯
張志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許兆慶律師
林欣頤律師
複 代理人 蘇琬鈺律師
高子淵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
洪東雄律師
受 告知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