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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0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豆之家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熒曜 訴訟代理人 邱春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4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珞林貿易開發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107年2月17日 │27,870元 │KA0000000 │ │ │ │司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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