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辰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鈺琪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09 號
裁定公示催
告,並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09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9 月17日
屆滿(登報日期為107 年5 月16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
為107 年9 月16日,
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
結之次日為準),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
本院107 年度司催字第709 號卷宗、107 年5 月16日之新聞
報紙1 份在卷
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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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7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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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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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翔營造有│第一商業│107年5月9日 │1,200,000元 │0000000 │
│ │限公司 洪│銀行公館│ │ │ │
│ │崇文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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