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豐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文禎
訴訟代理人 蘇芩葦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33號
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5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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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0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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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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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東電業廠│兆豐國際│107年1月31日│18,480元 │PH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商業銀行│ │ │ │
│ │司 林志明│大安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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