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顏美妹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4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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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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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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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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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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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懷特生技新藥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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