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琮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輝欽
代 理 人 鄭湘錡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11號
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2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富邁企業│台北市第│107年2月28日│262,679元 │DH0000000 │
│ │有限公司│五信用合│ │ │ │
│ │ │作社大安│ │ │ │
│ │ │分社 │ │ │ │
└──┴────┴────┴──────┴─────┴─────┘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