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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1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24號 聲 請 人 德洋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8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 第760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8 月30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07 年8 月30日上午向本院聲 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票據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 未屆滿(應至同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九邑天闊│台北富邦│106 年11月30日│40,556元 │EA0000000 │ │ │廣告行銷│商業銀行│ │ │ │ │ │有限公司│安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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