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翔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大福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9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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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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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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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升昌營造│上海商業│ │ │ │
│001 │股份有限公│儲蓄銀行│107年2月27日│ 34,912元 │SCA0000000│
│ │司 楊建興│松江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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