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1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臺灣省合作
金庫)
法定
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丁鉦權
林育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本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54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219號│
├──┬───────┬──────┬─────┬─────┤
│編號│發票人 │
發 票 日 │到
期 日│金 額 │
│ │ │ │ │(新臺幣)│
├──┼───────┼──────┼─────┼─────┤
│001 │日順有限公司(│70年11月6日 │71年5月6日│200,000元 │
│ │負責人:林金敦│ │ │ │
│ │)、林金敦、林│ │ │ │
│ │高淑華、高楊戒│ │ │ │
│ │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