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揚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黎重利
代 理 人 黃寶儀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78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9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2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106年9月10日 │4,285,810元 │JA0000000 │ │
│ │司 劉慈純 │行 │ │ │ │ │
├──┼─────────┼─────────┼───────────┼─────────┼────────┼──┤
│002 │運佳食品有限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106年8月17日 │151,109元 │DB0000000 │ │
│ │游博文 │行敦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