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90號
聲 請 人 如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蘇懿治
代 理 人 洪偉凰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69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30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敬
惟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