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38號
聲 請 人 良基電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英傑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7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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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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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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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外工程│台北富邦│107年5月31日│1,002,750 元│WH0000000 │
│ │股份有限│商業銀行│ │ │ │
│ │公司 │萬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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