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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3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56號 聲 請 人 群英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宇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如附表編號1所示票據已於民國107年8 月17日屆滿;如附表編號2所示票據已於107年9月17日屆滿 ;如附表編號3所示票據已於107年10月17日屆滿,今均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356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金 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 │(新臺幣)│ │ │利期間│ ├──┼─────┼────┼─────┼───────┼─────┼───┤ │001 │群英事務機│合作金庫│9,000元 │107年5月10日 │CY0000000 │3個月 │ │ │器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 顏宇廷 │長安分行│ │ │ │ │ ├──┼─────┼────┼─────┼───────┼─────┼───┤ │002 │群英事務機│合作金庫│9,000元 │107年6月10日 │CY0000000 │4個月 │ │ │器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 顏宇廷 │長安分行│ │ │ │ │ ├──┼─────┼────┼─────┼───────┼─────┼───┤ │003 │群英事務機│合作金庫│9,000元 │107年7月10日 │CY0000000 │5個月 │ │ │器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 顏宇廷 │長安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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