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67號
聲 請 人 禾鑫消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明淳
代 理 人 吳永耀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富宸紙器有限公司謝玉玲所簽發,
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
日,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面額新臺幣伍仟柒佰
柒拾伍元,票據號碼AG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富宸紙器有限公司謝玉玲所簽發
、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日、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新店分行、面額新臺幣五千七百七十五元、票據號碼AG000
0000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
催字第八四一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八四一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七年九月十二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