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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翌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 8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欣鑫物業股份│板信商業銀行│106年9月30日│ 54,362元 │ SD0000000│ │ │有限公司 │新店分行 │ │ │ │ │ │陳銘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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