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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4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25號 聲 請 人 李衍偉即北極熊系統家居實業社 代 理 人 蕭郁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威臣有限公司林長和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七年五月三十一 日,付款人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生南路分行,面額新臺幣肆萬 零陸佰元,票據號碼FA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威臣有限公司林長和所簽發、發 票日為民國一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付款人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新生南路分行、面額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票據號碼FA000 0000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 催字第一0八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 理 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一0八二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次日代之,於一0 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估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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