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25號
聲 請 人 李衍偉即北極熊系統家居實業社
代 理 人 蕭郁琪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威臣有限公司林長和所簽發,
發票日為民國一0七年五月三十一
日,付款人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生南路分行,面額新臺幣肆萬
零陸佰元,票據號碼FA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威臣有限公司林長和所簽發、發
票日為民國一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付款人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新生南路分行、面額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票據號碼FA000
0000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
催字第一0八二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
理 由
一、查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一0八二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次日代之,於一0
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估 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