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26號
聲 請 人 皇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弘福
代 理 人 曾淑芬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7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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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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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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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今喜實業│陽信商業│107年7月10日│6,248元 │AE0000000 │
│ │有限公司│銀行中興│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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