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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43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34號 聲 請 人 龍城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靜 代 理 人 荊敏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七年度司催字第七九九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434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龍城馨業│玉山商業│107年6月30日│935,057元 │DA0000000 │ │ │有限公司│銀行和平│ │ │ │ │ │ 蔡慧靜│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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