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34號
聲 請 人 龍城馨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慧靜
代 理 人 荊敏婷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七年度司催字第七九九號
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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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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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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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龍城馨業│玉山商業│107年6月30日│935,057元 │DA0000000 │
│ │有限公司│銀行和平│ │ │ │
│ │ 蔡慧靜│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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