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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4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藝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木 訴訟代理人 劉天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2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44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勁芯電池股│第一商業│ │ │ │ │001 │份有限公司│銀行新生│ 107年7月8日│ 106,250元│ KA0000000│ │ │巨彥霆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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